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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浏览 8次 发布时间 2026/04/29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鲁市监罚告〔202655 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曾获荣誉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涉嫌在经营对曾获荣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

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力,涉嫌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整改,从被举报的网站上撤下相关证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2.1.3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


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情形:当事人为小微市场主体;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力,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处罚裁量为: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拟做出下列处罚:罚款 20000 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 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郭长虎  联系电话:   18903905055

联系地址:  鲁山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9 号院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  04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