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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浏览 114次 发布时间 2020/11/26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91破6 号

 

本院根据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7日前,向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国家广告产业园2号楼13层226,邮政编码450003,联系人:魏焕焕,联系电话:135988635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省经研银海种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月22日9时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召开,线下会议在本院301室召开,线上会议平台由管理人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