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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侵权? 且看鼓楼法院法官怎么判

浏览 84次 发布时间 2018/11/14

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侵权?

且看鼓楼法院法官怎么判

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且一审胜诉。在判决尚未生效前,物业公司便将判决书在业主所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由此引发了一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名誉权纠纷。近日,这起特殊纠纷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毛庆昕法官主持下以调解结案。

一笔费用,两起诉讼

物业费引发物业合同纠纷

业主王女士家住开封市某小区内,2015年6月6日,开封一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随即进入该小区进行管理。王女士认为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拒绝缴纳自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公开进行审理,依法判令王支付物业公司1022元物业费。王女士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物业费纠纷引发名誉权诉讼

2018年9月21日,物业公司便将法院宣判送达的还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张贴在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内,判决书上有王女士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该物业公司没有进行删除处理。

得知涉及自己个人基本信息的判决书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后,王女士非常恼火,认为该物业服务公司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及名誉权,给她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交涉无果后,王女士起诉至鼓楼区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物业公司在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判决书的事实均无异议。承办法官毛庆昕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在公告栏内张贴判决书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的程度。鉴于此承办法官毛庆昕积极向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双方在毛法官耐心调解下,物业公司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王女士作出真诚道歉,一场名誉权纠纷终于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该起案件也随之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虽然以调解结案,但留给我们思考有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被告故意将涉及原告内容的判决书公开张贴于小区内,虽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但被告张贴判决书时该文书并未生效,且未对原告的个人基本信息作删除处理,造成了原告的隐私泄露,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损害,影响虽然不是很大,但还是给原告某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王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就王某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法官认为,张贴的判决书仅在小区公告栏处,且张贴时间较短,影响范围有限,对王某造成的影响不大,且王某称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不应该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解决矛盾和问题,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违法之举,不但给别人带来损害,也给自己带来麻烦。

 

撰稿: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马俊利  

电话:23809650